债务追讨
告贷时预先扣减利息的,应怎么确定告贷本金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12-08 浏览量:次
出借人在告贷时将利息扣减的,依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则,告贷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减。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减的,应当依照实际告贷数额返还告贷并核算利息。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假贷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则》第27条规则,预先在本金中扣减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确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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