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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讨

企业之间的借贷效力和民间合法吸收存款行为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06-20 浏览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了存在合同法第52条,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同的有效是要限定这个合同是为生产和经营需要而订立的借款合同。如果作为一个生产经营性企业不搞生产经营,变成一个专业放贷人,把钱拿去放贷,甚至从银行套取现金再去放贷是不行的。司法解释规定这样的合同就会认定为无效。同时在解释中还规定了如果企业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从本单位职工集资,本来是为本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但却没有投入企业经营,而去放贷,这也要认定为无效。
       在我国,很多人关于民间假贷与不合法吸收存款之间的差异无法辨明,乃至也有公司经过这种方法来混杂出借人和金融监管部门,致使出借人得不到法律保护。因而重庆私家侦探今日为大家特别介绍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所谓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是指未经我国人民银行同意,向社会不特定目标吸收资金,出具凭据,许诺在必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谓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是指未经我国人民银行同意,不以吸收大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目标吸收资金,但许诺实行的义务 与吸收大众存款性质一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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