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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讨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关注焦点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08-02 浏览量:

  先说结论:出借人不论出于何目的将资金借出,一定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相对人,切实保障财产安全。

  一、民间借贷纠纷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明确指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一般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出借人(贷款人)向借款人有息或无息提供款项,供借款人使用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在此,要特意强调一下借款与欠款是存在很大区别的。第一,性质不同。借款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在没有经济往来的情况下,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而欠款是指当事人双方有经济往来的情况下形成的法律关系,比如因各类合同中拖欠货款、租金、运费、建设工程款、服务费等。第二,二者诉讼时效适用的规则不太一样。比如因为借贷形成的借条,在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情况下,自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之日起三年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注明还款日期的情况下,自还款日期到来之日起三年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欠款可适用三年诉讼时效,但个别情况如涉及租金时,须按照特殊诉讼时效一年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借贷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民间借贷纠纷,按合同纠纷适用管辖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处重点在于对“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的理解?究竟是出借人所在地还是借款人所在地?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的解释: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的规定)。因此,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住所地是都有管辖权的。

  关于欠款纠纷的管辖权。欠款纠纷,也是按照合同纠纷处理,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对欠款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进行说明。笔者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司法判例,发现对欠款纠纷的管辖法院有原告所在地法院、也有被告所在地法院,实践中需要原告证明合同履行地在原告所在地,如果不能证明,将会被原告所在地法院不予受理或者只能去被告住所地起诉。

  三、借贷法律关系分析

  (一)借贷主体

  如前所述,借贷的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包括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因其不是正规的金融机构,也可按照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处理。

  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说到底,还是要看资金的用途,以谁的名义贷款,谁就要承责,谁实际使用的资金,也要承担责任。

  (二)借贷关系成立

  1.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谁主张,谁举证;主张什么,就举证什么)

  2.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理,谁主张,谁举证;主张什么,就举证什么)

  3.原告主张现金支付但无书面证据的,法院会要求双方陈述借款的原因、交付款项的时间、地点等具体细节,同时结合借款金额与双方经济能力的对比度,综合考虑双方陈述的可信度。如借款金额并非特别巨大,债权人的陈述亦不存在有违常理之处,而债务人又无法就其已经偿还借款、债权人却仍持有有效的债权凭证的事实作出合理的解释,法院会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此处的关键在于具体陈述让法院相信债务存在)

  (三)借贷的形式及证据

  合同法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合法证据类型都是可以支持的。

  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有效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实践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诺成合同(其他主体间的借贷合同)

  其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具体为:(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会支持。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也会支持。

  (二)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通常是合同法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如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只要不存在违反上述所列规定的,原则上借贷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有效。

  五、借贷合同的履行

  (一)本金扣除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二)约定利息的核算问题

  针对借款利息,在双方有明确约定时,计算方式如下: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借款期限内利息约定不明确的问题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处理方式为没有利息)

  如果其他主体之间的借贷,利息约定不明,法院结合各种因素确定利息。

  (四)逾期利息约定不明确及计算复利的问题

  1.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来对利息无约定,应推定为无利息,但对出借人很不公平,所以很多法院判决会从债务到期起计算利息6%,来计算借款人的损失,债务到期之前的利息不再计算)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此处笔者的理解,如约定年利率24%以上,最多复利计算一次,如约定年利率24%以下,累计计算后每年最多按照复利满24%后的本金计算,不得再次复利)。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借贷的担保

  当事人签订有担保合同的,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处理。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如究竟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按照担保法及相关法律等处理。此处的几个关键点:

  (一)担保不成立的情形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主合同无效,担保人的责任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三)网络贷款平台的担保责任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会支持出借人。

  所以,作为出借人,一定要注意相关证据的保存。

  (四)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情形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会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但不影响判决生效后,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七、民间借贷涉及的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夫妻财产的处理,以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主要依据,但几个具体的问题处理如下:

  (一)所涉借款合同虽然仅有借款人个人签名,但该借款合同签订时借款人与其配偶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有证据证明借款人配偶事后已对借款合同作出追认。——配偶愿意承担责任

  (二)所涉借款合同虽然仅有借款人个人签名,但该借款合同签订时借款人与其配偶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款人请求由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偿还,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支持。

  (三)所涉借款合同仅有借款人个人签名,涉案借款合同签订时借款人与其配偶虽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涉案借款金额及用途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出借人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借款人将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出借人主张涉案借款系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共同债务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笔者认为,最关键点的问题就在于出借人是否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所借款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八、民间借贷行为涉嫌的刑事犯罪问题

  (一)民间借贷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处理

  借贷行为本身已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人民法院会依法驳回民事起诉。

  (二)涉嫌犯罪的行为与民间借贷不属于同一事实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民间借贷行为之外有犯罪线索的,但涉嫌犯罪行为本身不是民间借贷行为,如发现出借人有走私行为,会继续审理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同时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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