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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是公司员工不得享受工伤待遇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01-18 浏览量:

   在社会上,有一些人会为了人情,或者为了,莫名其妙的安全,选择冒充朋友到工作上班,或者直接冒充别人到公司应聘上班,重庆茗扬侦探公司这里要提醒下各位,前者较多点,后者较少,却也存在,而且在公司期间,冒充的人意外工伤,依法是不能够享受工伤待遇的,这个冒充问题在总体上还是比较普遍的,这里就以一则案例来说吧。
   重庆茗扬侦探公司案例分析,2006年的2月份,年近50的邹先生去东莞的一家公司应聘,并且以老乡“曾某”的身份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在11年的3月份那时,邹先生却意外在工作中受伤,伤残四级,同年8月,社会保障局认为这是工伤,公司理应做出相应的赔偿处理,但是在后来的真实身份评估时,发现邹先生是使用他人身份证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为邹先生购买的社保将不能够享有。
   2011年6月的时候,出院后的邹先生想返回公司上班,被公司以假身份入职,劳动合同无效的缘由拒绝入职,后来邹先生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后来经过判定,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裁令公司应支付邹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等共2万元、经济补偿金3040元及赔偿金12160元,但是呢,重庆茗扬侦探公司据悉,再后来,邹先生还是不满劳动仲裁的结果,于是向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2万多经济赔偿金和高达24万元的相关工伤待遇共26万多元。
  公司曾辩解道,因邹先生入职时提供虚假身份材料,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无效的责任不在公司。公司已依法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因邹先生提供虚假身份资料,未能取得社保部门的工伤待遇赔偿,应由其自行承担其后果。
  最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邹先生入职公司时早已满了十八周岁,归于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白运用别人身份入职发生的法令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规则,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订下或许变更劳作合同的,劳作合同无效。故涉案劳作合同无效,公司因而不再保持两边劳作联系合法有理。因公司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其对裁定成果不持异议,故公司仍需向邹先生付出经济补偿金3040元及赔偿金12160元。邹先生供给虚伪身份信息而无法取得工伤保险待遇,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向邹先生付出的金钱,公司因核实不严承当30%职责,邹先生本身应承当70%职责。关于依法应由公司付出给邹先生的其他金钱,公司仍需承当职责。
第二人民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确定两边劳作联系现已解除,公司应付出邹先生经济补偿金及工伤保险待遇项目金钱合计12万多元,驳回邹先生大多数诉讼请求。
  在这则案例里审判的结果来看,重庆茗扬侦探公司认为,对于邹先生已经是非常的不错的了,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导致的工伤,依法是不能够获得工伤待遇的,所以重庆茗扬侦探公司这里要提倡下,请大家不要以身犯险,不然到头来,伤害的不单只是公司企业,更加伤害的,还是自己,此外,企业的用人单位上,也应该加强规范制度,认真核实工作人员的信息,避免了以上那样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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