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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体系!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提高租金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06-19 浏览量: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6月18日22时讯(记者 董进)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今(18)日获悉,近日,重庆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以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方向,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体系,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构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我市将从培育市场主体、优化租赁住房供应渠道、完善住房租赁服务、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住房租赁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体系。到2022年,将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租金价格平稳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和市场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便民规范高效的住房租赁服务监管体系。

  租户可申请落户 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实施意见》明确了租户租住权利。租住租赁住房的市外来渝居住人员凭《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市内人员凭《暂住登记凭证》,可享受以下公共服务:

  符合《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规定的,可申请在我市落户;共同居住子女可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按规定就读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在居住地具有高中阶段连续就读3年学籍并符合教育部和我市相关规定的,可参加高考;可在渝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以及签注,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签注、换领或补领身份证;享受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服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可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和临时救助、享受老年人优待服务、困难群众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随迁子女参加本市居民医保享受财政补贴;享受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提高租金

  为了进一步稳定租赁关系,将鼓励租赁当事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强制驱逐承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出售租赁房屋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履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合理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结构、损坏室内设施;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住房转租他人。

  同时还将积极发展配套服务。支持项目投资研究、装修设计、家政服务、物业管理等机构为住房租赁市场提供专业服务,不断完善住房租赁市场产业链。

  租户实行实名制 将规范租赁合同

  在加强住房租赁管理方面,将建立住房租赁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依托住房租赁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实行住房租赁当事人实名认证机制,为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和个人提供房源核验、信息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评价等服务,逐步实现住房租赁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与综合治理等有关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的衔接。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由住房城乡建设、网信等部门责令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立即纠正,由网络信息平台限制或取消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发布权限。

  此外还将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严格登记备案管理,实现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报告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依托住房租赁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完善住房租赁市场信息动态监测体系,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住房租赁企业实行红黑名单分类管理

  针对住房租赁企业管理方面,重庆将全面建立住房租赁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纳入全市公共信用平台,实行红、黑名单分类管理和公示制度,建立多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租赁企业监管,严厉查处“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违法违规租赁经营行为,并将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信用档案。

  严禁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与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无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合作开展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应当以经网签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住房租赁贷款额度不高于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长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贷款资金只能划入承租人账户,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等相关内容纳入住房租赁合同。严禁发放长期、大额的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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