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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好!2021年 1月1日起,选举业委会、选聘物业门槛降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06-04 浏览量:

  民法典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法典化,意味着它的基础性、集成性;这是新中国条文最多的一部法律,对应着细致入微的民生关切,构建起全方位的民事权利保护体系。

  《民法典》对小区治理也有很多新规定,降低了成立业委会、选聘和解聘物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改建和重建建筑物等事项的门槛。

  由第二百七十八条可知: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首先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此款为新加内容,《物业管理条例》没有这个规定)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2/3参与表决×3/4同意票数=1/2)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2/3参与表决×1/2同意票数=1/3)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3参与表决×1/2同意票数=1/3)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2/3参与表决×1/2同意票数=1/3)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2/3参与表决×1/2同意票数=1/3)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2/3参与表决×1/2同意票数=1/3)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2/3参与表决×1/2同意票数=1/3)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2/3参与表决×3/4同意票数=1/2)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3参与表决×3/4同意票数=1/2)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2/3参与表决×3/4同意票数=1/2)

  现行政策规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双过半以上业主同意)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双过半以上业主同意)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双过半以上业主同意)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双过半以上业主同意)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双过半以上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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