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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委:幼儿园不得跨学期预收保教费,不得以开办兴趣班等另行收费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04-28 浏览量: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近日,重庆市教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重庆市幼儿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通知》明确,幼儿园不得跨学期预收保教费,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兴趣班等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不超过每生每月400元

  《通知》指出,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区县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测算教育成本,在不超过市定政府指导价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按有关规定,根据教育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400元。

  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应家长需要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其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平时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

  住宿费方面,公办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寄宿的,其住宿费标准按照在同等级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执行。

  民办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寄宿的,其住宿费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根据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不得以兴趣班、课后培训班等另行收费

  幼儿园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目前重庆市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仅伙食费(含点心费)一项,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家委会根据儿童平衡膳食的需要和实际物价水平协商确定,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伙食费(含点心费)属代收费,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伙食费坚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市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含学具等)。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中途休园、退园费用这样收取

  《通知》同时明确了幼儿中途休园、退园的收费规定。幼儿入园后因故连续休园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先办理休园手续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

  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退园或转园的,其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在园天数计算收取保教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

  学期初或学期末不足半个月的,按工作日计算收取保教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幼儿入园后中途休园、退园等,伙食费按实收取。

  此外,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收费执行减免制度。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力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经批准可酌情减免保教费。

  《通知》要求,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同时,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示。对违规收费或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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