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以“公正合法、伸张正义”为理念,本着“客户至上、诚信保密”的原则,用精湛的专业为您解决各类疑难问题
婚姻调查

重庆专业婚姻调查机构教你:离婚时,有哪些方法多分财产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04-16 浏览量:

  很多人认为,离婚案件很简单,请不请律师侦探、请什么案件都做的律师和请专业离婚侦探律师,结果都一样,没有啥区别。

  可事实并非如此,我们遇到不少朋友为了省点侦探费而最后在离婚财产处理方面“因小失大”,损失了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

  事实上,一位优秀的侦探,尤其是重庆专业婚姻调查机构在关键时刻可以顶“千军万马”,唇枪舌战、挥洒文字间即可为客户多拿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的财产。

  专业婚姻侦探机构可以在协议是否有效、财产性质定性、房产处理、银行流水处理、转移财产处理、公司资产处理、调查取证和协商谈判等等方面为客户多争取夫妻共同财产。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以这几方面为视角,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给大家推出系列文章,逐一分享我团队经办的成功案例。系列文章(一)给大家分享的是专业婚姻侦探怎么在协议是否有效方面为客户多争取夫妻共同财产。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是,专业婚姻侦探律师怎么在财产性质定性方面为客户多争取夫妻共同财产。

  日常生活中,婚前一方出资买房,因为种种原因把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这样的情形屡见不鲜。离婚时,法院对此类房屋如何处理争议比较大,因为财产性质定性不同,导致判决的结果迥然不同。今天我通过团队办理的真实案例给大家分享我们重庆专业的婚姻侦探律师如何帮客户多争财产。

  基本案情

  原告李女士和被告张先生于2013年通过婚恋网认识,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随着两人的感情升温和日趋稳定,张先生为了表达自己深爱女方的心意,将自己位于上海的一套住房以1000万元的价格卖掉,并于2014年冬用此房款中的900万元购买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房屋一套,并将该房产登记在李女士一人名下。

  结婚后,因为家庭琐事和婆媳矛盾,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李女士起诉要求离婚,张先生同意离婚,但关于该房产的归属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共述该房屋现价值约为2000万元。

  案件难点

  该案难点有:该房屋在财产性质定性方面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到底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我团队几十位成员在研讨该案时,各位律师的意见也不尽相同,主要观点有:(1)因为男方无法举证证明双方曾约定购买该房产系以结婚为条件,可以视为男方在恋爱期间对女方的一般赠与,现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根据物权的公示原则,该房产应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2)男方婚前为女方购房,且仅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婚前对女方的附条件赠与,所附条件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因已达成所附结婚的条件,赠与行为完成并生效,因此,离婚时,房产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3)男方婚前为女方购房,其购房是以结婚为目的并用于未来夫妻共同生活使用,并非是赠与给女方个人的财产,故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4)房产是用男方卖掉上海房产的房款所购买,可以视为男方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应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5)因为房产是在婚前购买的,且未登记在男方名下,而是登记在女方名下,两人财产已经发生混同,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应得房款的一半。

  一审法院观点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张先生委托了其老家的一位律师代理该案,案件最终败诉了。

  一审法院直接认定涉案房产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无需分割。其主要裁判观点和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涉外房屋尽管是张先生一人出资购买,但其将房屋自愿登记在李女士名下,其理应知道该产权登记的法律后果。至于张先生主张涉案房屋登记在李女士一人名下是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问题,因张先生无法举证证实双方曾约定购买涉案房屋系以结婚为条件,结合涉案房屋购买时双方仍为情侣关系,故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系双方在恋爱期间张先生对李女士的个人赠与,涉案房产应当属于李女士的个人财产。

  一审败诉原因分析

  张先生的一审代理律师是什么案件都做的“万金油”律师,而非专业婚姻律师,认为这个案件难度不大,所以太轻敌,最终因为对法律规定不熟悉、证据准备不充分、法律文书论证不严密和开庭不顺利等诸多因素,导致案件败诉。

  案件难点

  张先生吸取教训,二审改委托我代理其上诉中院。

  因为一审准备不充分,导致一审判决对男方明显不利,加上历来一审案件上诉改判的几率很低,此案一审判决又没有明显的错误,想要上诉改判必须要找到好的办案思路和新的证据。

  办案思路和过程

  关于涉案类型房产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新《民法典》也没有类似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但早在2012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中解决了此问题,该纪要内容: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根据该会议纪要,我认为该案件的突破口为举证证明购买涉案房屋系以结婚为目的。而一审代理律师因为并不知道上述规定而忽视了这方面证据的充分准备。

  找到案件的办案思路,我马上和张先生收集这方面的证据。

  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因为双方购买房产的时间距离现在已过去了五六年,要提交双方恋爱方面的证据相对比较容易,比如恋爱合影、双方聊天记录等,但要证明当初购房是以结婚为目的,那确实很难。

  我反复提醒张先生,看看当初双方有没有做过一些具有特定意义的事情,比如拍摄婚纱相片、购买婚戒、甚至订婚、拜访双方父母等等。

  时间在一天天地过去,而二审开庭日期却在一天天逼近……

  正在一筹莫展时,张先生一天告诉我:“王律师,我记得当初在购买房产前夕我在周大福买过一对婚戒,其中女士婚戒给了女方,苦于当初购买婚戒的票据已经不见了,并且女士婚戒也被女方拿走了。”

  我喜出望外问张先生:“你是否记得当初在那间店购买的?当初是不是你转账购买的两枚婚戒?你自己这一枚婚戒在不在了?”

  张先生回答说:“记得,那间周大福店现在还在经营呢,并且是我出钱购买的婚戒。我这一枚婚戒不知在不在了,分手后,我扔在老家,我要问问我父母。”

  真是应了那句话:“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我们马不停蹄完成了以下三件事:(1)去周大福店铺找寻当初销售婚戒的单据,周大福的工作人员很热心,最终帮我们找到了当初的原始交易票据。(2)张先生按照我的要求,去银行打印了其常用的银行卡号流水,最终找到了当初转账购买婚戒的银行交易流水,和周大福原始交易票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购买两个婚戒的事实。(3)在老家找到了当初张先生自己那一枚婚戒,意外之喜的是,还找到了当初女方到男方老家一起和男方父母合影的老相片,拍摄相片的时间和购买婚戒、购买房产的时间非常接近。

  有了这些新证据,我们马上整理证据清单,并递交给了二审法院。

  二审庭审现场

  二审开庭如期举行。

  庭审中, 男、女双方律师关于我方提交的证据及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火药味十足……

  我代表张先生发表了以下观点:

  首先,涉案房产购买时双方是情侣关系。关于该事实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对方也并不否认,在此不再赘述。

  其次,涉案房产完全是婚前男方个人出资购买,结果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但购房系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使用,并非是赠与给女方个人的财产。在购买涉案房产一个月前,男方为双方购买婚戒。购买婚戒一周后,双方共同到男方父母家并与男方父母一起合影。由此可以证明,购买房产、购买婚戒和拜访父母三件有特定意义的事情均发生在很近的时间段内,结合双方恋爱期间感情稳定,同时结合男方购买双方婚戒的事实,完全可以证明男方购买涉案房产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事实,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该房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再次,涉案房产涉案价值比较大,不同于男女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物品,在女方没有支付对价的情况下,男方购买涉案房产并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男方为了与女方结婚为目的购房行为。

  最后,涉案房产男方是在广州名下唯一的房产,而女方婚前还有两套房产,若判决涉案房产完全归女方一人所有,意味着离婚后男方将流离失所,无处可去。

  女方代理律师发表了以下辩护观点:

  首先,一审法院查明了涉案房产购买时双方是情侣关系,所以认定涉案房屋系双方在恋爱期间张先生对李女士的个人赠与,涉案房产应当属于李女士个人财产。我们认为是公平合理的,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其次,尽管双方在购买房产前去周大福购买了戒指,但我们认为,戒指也是双方在恋爱期间张先生对李女士的个人赠与,和购买房产是不同的事情,包括去男方父母家的合影拍照,并不能证明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实施了以上行为,三件事情没有关联性。

  最后,退一万步讲,即使是男方婚前为女方购房是附条件赠与,所附条件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因已达成所附结婚的条件,赠与行为完成并生效,因此,离婚时,房产也应当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双方针对涉案房产如何处理,持完全相反的观点,可谓是针尖对麦芒,互不相让……

  当然,本案争议焦点不仅仅是涉案房产性质定性的问题,还包括其他财产如何处理、债权债务的处理和孩子抚养权等等问题。

  可以说,这个案件考验的是一个律师背后的法律素养和专业功底。

  二审判决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采信了我的观点,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张先生关于准备与李女士结婚的主张更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涉案房产价值较大,且是张先生广州名下唯一房产,不同于男女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物品,在李女士没有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张先生把自己上海婚前房产出售而马上在广州购买房产并登记在李女士一人名下的行为,应当认定是张先生为了与李女士结婚为目的的行为,综上,该房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二审法院改判涉案房产归张先生,张先生补偿房产价值的一半给李女士。

  该案给我们的启示

  该案判决结果出来后,当事人欣喜若狂,通过努力,我为他争取了公平正义的判决。

  所以在此建议各位朋友,要千万重视一审,一审提交的每一个证据,说过每一句话都会被法院固定下来,如果办案思路出错,准备的证据材料和庭审出了问题,二审上诉要改判是难上加难的事情。所以,建议大家聘请专业对口的优秀律师,不建议大家自己去打官司。并且,涉及到个人的利益越重要,就应当聘请越资深的律师。千万不要为了省几个钱,而最后“因小失大”,损失惨重。

  就离婚纠纷而言,往往影响甚至决定了当事人的下半辈子。我们知道,买衣服,选择错误了,可以再买。但离婚纠纷,一旦不选择律师,或者选择不专业的律师,最终败诉了,就不可能从头再来

首页 关于我们 业务范围 侦探器材 成功案例 新闻动态 委托程序 保密协议 收费标准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023-89168780
地址:重庆江北区大石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