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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调查

离婚前转移财产怎么办?最高院教你如何对付“渣男渣女”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11-27 浏览量:

  近日,有客户咨询。自己与另一半感情不和,提起了离婚诉讼,但是在准备分割婚姻共同财产的时候,发现对方账户里面很多钱都以各种途径转走了或者消失了,这样就意味着自己会少分钱。这种情况下该如何保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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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债务、变卖共同财产的一方

  离婚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来看一则最高院指导案例。

  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对此不予认可,法院调取了雷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

  法院判决准予雷某某与宋某某离婚;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宋某某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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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对钱款去向充分说明

  则法院不予认可无证事实

  最高院做出判决的原因概括为两点:

  法院判决两人离婚的原因在于,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宋某某、雷某某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法院判决雷某某支付12万元的原因是,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雷某某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雷某某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所以法院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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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快速取证调查公司建议

  针对离婚前转移财产的常见现象,结合实务经验,提供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作为离婚的一方,建议搜集好相关证据,保存好房产证、车辆买卖合同、发票、存折存单、借条、股票帐户、贵重财产发票等票证,以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建议提前咨询律师。要在合法的条件下取得离婚调查,否则是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的。

  2.留意配偶的投资去向及存款方式,除了记下配偶投资、合股的公司全称外,还可留意记下配偶准确而具体的购房地址、车辆号牌、工资卡号、银行存款账号、股东卡号等,以便可向相关部门查询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如发现配偶有转移财产的迹象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如提起诉讼等。

  3.离婚后,如果发现另一方有在离婚前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是会受理的。而且,这种情况法院可依法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判决可以少分或不分。

  4.作为无过错的一方可酌情多分财产。这里的过错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婚外性行为等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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