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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调查

面对无骚羞的“小三”撬墙,《民法典》坚盾严阵以待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09-01 浏览量:

  在婚恋观不断被刷新的“自由”时代,“包二奶”、“包二爷”、“养小三”等婚外情已不是稀罕事情。在寻欢骄奢的婚外情生活中,男/女主对“小三”的出手也是非常的阔绰,除了平日里的“520”、“1314”等小红包外,送车送房也不再抠抠搜搜。但这种“高标配”的婚外情,不仅换不来真挚情感,反倒会对现有婚姻造成巨大破坏。今天我们就这种行为不去做道德评价,只就其中给“小三”大额或贵重物品的赠送,另一方能否讨回进行法理探讨。

  案情描述

  陶子鲜(男)与蔡花美(女)系夫妻。蔡花美精明能干,性格要强,对其情感也是顺其心声,敢爱敢恨,是一位不折不扣的现代女性;虽与传统而又古板的陶子鲜结婚已有16余年,但其四十岁的年龄却有着十七八岁的身线和超高颜值,是一位百无挑剔的“大美女”。在蔡花美婚后的创业过程中,老公陶子鲜并未给予她多大帮助,反倒是小她四五岁的助手栗子甜(男)成了她万事可当的顶梁担当。

  栗子甜虽已三十多岁,但却一直未娶,其对老板蔡花美早已仰慕。蔡花美起初对栗子甜的心意虽是心知,但却因为家庭未于接受。三年前,在生意困难的时候,古板老套的老公陶子鲜只知道柴米油盐和嘘寒问暖的平淡,却无栗子甜那般的果敢、浪漫。蔡花美终于在栗子甜的玫瑰和其绅士般的殷勤面前,冲破了家庭对其情感的束缚,接纳了栗子甜,并在2020年3月给栗子甜送了一套价值160万的房子。

  陶子鲜于2020年7月得知此事,传统“大男子主义”的思想早已深入其骨髓,哪能容得“绿帽子”顶在自己头上。在与蔡花美多次争执打闹后,最终闹上“公堂”,请求法院解除与蔡花美的婚姻关系,并要求撤销蔡花美与栗子甜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

  在接下来的探讨中我们仅就蔡花美赠与栗子甜房屋这一事实展开,不考虑蔡花美与陶子鲜的其他纠纷。

  陶子鲜讨房两大情形和一大事后举措

  情形一,蔡花美直接出资,但购房合同和产权登记均系“小三”栗子甜;

  1.说理阐述 按照物权法定的原则,房屋的产权是以房屋登记机关登记簿为准的。本案争议房产已经登记在栗子甜的名下,想要将房子产权讨要回来是不现实的,除非栗子甜同意无偿变更产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正室陶子鲜就无法维权了,他可以通过证实该房子购买的款项系配偶蔡花美出资,即可要回购房款,以此达到维权目的。

  通过案情表述可知,蔡花美赠送栗子甜房屋是在其与陶子鲜婚姻存续期间,足以证实其所出资金系夫妻共同财产(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蔡花美在处分大额财产时并未得到其配偶陶子鲜的同意,属于无权处分,陶子鲜可主张蔡花美的赠与行为无效。由于不动产权的法定特殊性,在栗子甜不同意、不配合的情况下,直接主张取得物权是难以实现的,但可通过要求栗子甜返还购房款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同样适用于情形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样适用于情形二)

  情形二,蔡花美是将已有房产赠与“小三”栗子甜

  1.说理阐述 不管是为了感恩栗子甜还是讨好栗子甜,亦或是方便与栗子甜幽会,蔡花美将其名下160万元的房产赠与“小三”栗子甜,并将其过户与栗子甜名下,该行为要分具体情况来看,如若该房产系蔡花美婚前个人财产,其赠与行为就与陶子鲜无关,即陶子鲜无请求权;但若该房产系蔡花美在婚后购得的共同财产,其丈夫陶子鲜即可以共有人身份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将房屋讨回。

  当然也可以该赠与合同系蔡花美与栗子甜恶意串通损害自身利益为由主张赠与合同无效。

  (注意:情形一不能直接主张房屋的原因是蔡花美对于共有货币的处分具有权利瑕疵,而栗子甜取得房产的原因力是通过买卖合同取得。情形二中蔡花美是对共有房屋的直接处分,而栗子甜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原因力是直接受赠。所以大家一定注意情形一和情形二中的这个细节,法律是严谨的,只有把握住细节,才能把握住胜诉的关键)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三百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一大事后举措

  倘若本案中蔡花美改过自新,陶子鲜也大度谅解,两人重归于好,此时陶子鲜如何处断家庭财产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权益呢?因为在本案中蔡花美赠与栗子甜房屋的行为已经可以认定为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中的,隐匿、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了,其已经严重损害了丈夫陶子鲜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陶子鲜是可以《民法典》此条规定要求与蔡花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此条款为《民法典》新规定)

  由本案延伸的其他两种赠送“小三”房产的情形

  (1)为掩人耳目,一方以显著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款将房屋卖给“小三”

  在现实中,有很多“腻养”小三的一方为掩人耳目,会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以显著低于市场的价格出让给“小三”。在这种情况下,出让方的配偶知情后可以另一方无处分权为由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也可以以该合同系出让方与其“小三”恶意串通损害自身利益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从而抢回房屋所有权。

  (2)“腻养小三”一方先于配偶离世,在离世前的遗嘱明确给“小三”留有房产

  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序良俗,而且损害了其配偶及其他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因此约定“小三”份额之条款或将全部财产留给“小三”的遗嘱均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小三”不能据此对抗逝者配偶及其近亲属的合法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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