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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调查

婚姻家庭编关于离婚无过错方有哪些新规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08-05 浏览量:

  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中的一大亮点,然而,除此之外,离婚时无过错方还有哪些权益?我们听听重庆婚姻侦探事务所怎么说。

  新增夫妻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对该方以少分或者不分

  案例

  小强与小丽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小强沉迷看网络直播,并给某网红主播频繁刷礼物,金额高达20万元。小丽起诉与小强离婚,并主张分割双方现有存款30万元。经法院调取小强的银行流水,小丽才得知小强已挥霍花费20万元,只剩下10万元。故小丽以小强故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分割财产时对小强予以少分。

  法官说法: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夫妻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充分维护无过错方权益

  案例

  小丽诉至法院要求与小强离婚,庭审中小丽称小强长年存在婚外情,经常在某软件上相约不同异性发生一夜情行为,这种行为给小丽的心理造成极大伤害,故主张小强向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法官说法:

  婚姻法第46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4种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并未规定兜底条款。实践中,除了上述4种情形外,还存在很多导致离婚的过错,例如婚外情、一夜情、嫖娼、婚外生子等等,这些行为对于无过错配偶一方无疑都会产生极大心理伤害。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充分保护了无过错配偶方的权利,也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增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离婚时财产分割更加公平

  案例

  小强与小丽因离婚纠纷诉至法院,经查小强曾多次对小丽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小丽认为小强系过错方,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时,对小强予以少分,即主张小丽占70%份额,小强占30%份额。

  法官说法: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一项财产分割原则,即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这就意味着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依据该原则,酌情确定对过错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婚内过错方,充分照顾并保护无过错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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