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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调查

对恶意转移财产方删除了时间限定点,保护婚姻弱势方利益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07-23 浏览量: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该条款相比《婚姻法》第47条,删除了“离婚时”这一条件。

  《婚姻法》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这意味着对于一方当事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不再仅限于离婚时的转移,一方当事人只要有上述行为,即可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是考虑到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多是离婚案中有过错的一方,并且在经济能力上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对财产的控制程度也比较强,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也大于对方。

  这一规定解决了实际生活中一方当事人特别是掌握财产的一方,为达到转移财产而不受惩罚的目的,在向对方提出离婚前,很早就将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而另一方无能为力的困境,有效地保障了财产利益受损一方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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