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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调查

兜底赔偿为婚姻无过错方撑腰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06-20 浏览量: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案例】

  两年前,小张起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和丈夫小军离婚,“我们婚后长期分居,没有生育小孩,没有感情交流。”小军不同意离婚,并要求小张支付离婚精神损失赔偿80余万元,“小张未经合法解除婚姻关系,已与他人通奸至怀孕,其行为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违背社会道德。”江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小张怀有他人小孩,且坚决要求离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小军主张离婚精神损失赔偿,虽然并不符合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但考虑到小张的行为对其丈夫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判决其赔偿10万元。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制裁过错方失德行为

  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了民法典的灵魂。‘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写入民法典,充分彰显了法典之魂。”汪样法官指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中,已经融入了立法者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的制度设计。民法典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既制裁了过错方的违法失德行为,又为婚姻无过错方撑腰。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夫妻间忠诚、相互扶持的基本义务,就应该受到相应的制裁或约束,从而引领社会民众形成良性的道德伦理规则,进而提升社会整体风气,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里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四种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并无兜底条款。”汪样告诉记者,当时在审理小梦的离婚案件时,其丈夫主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事由,并不符合以上四种法定情形,虽然小梦与他人产生不正当关系并怀孕,但无证据证明其与他人形成了同居关系。法院以公序良俗为基本考量,大胆尝试才做出这份判决。

  汪样指出,民法典中增加了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为司法工作者在实务中切实保障无过错方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婚姻家庭关系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婚姻法关于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国新形势下调整离婚关系新情况的需要。比如,前述案例中的婚内与他人生子,又比如婚外情、嫖娼,还有网络社会中的与他人虚拟结婚、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美女主播等等,这些行为无疑都会对无过错方配偶带来极大的身心伤害。

  “关于该兜底条款的适用,法官应当在充分查清案件事实的前提下,认真甄别、解读‘重大过错’。”在汪样看来,“重大过错”首先应该是以普通大众的视角来看,一般人所不能容忍或接受的;其次,该过错是导致双方离婚的直接原因;第三,给无过错方带来了较大的物质损害及(或)精神损害。

  如何判定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汪样认为,一是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利益优先保护原则必须考虑;二是各地、各家的经济状况、生活状况不一,所以不宜确定统一的标准,这就依靠法官在个案中行使自由裁量权,逐案酌定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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