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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调查

“通奸罪”的存与废——刑法与婚姻保护的胶着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06-10 浏览量:

  台湾刑法第239条规定——有配偶者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据台湾《中国时报》2020年5月30日报道,台湾《刑法》已实施85年的“通奸罪”被司法院大法官宣告无效。

  该解释公布后,标志着从此再无“通奸罪”。

  但此前的民意调查表明,台湾近九成的民众反对废止“通奸罪”。因此,该解释出台后,立马在岛内引发了不小的讨论。

  是否废除“通奸罪”引发不小的争议

  司法院大法官废除“通奸罪”背后的主要逻辑是——“通奸罪”与“保障性自主权”有矛盾,不符合比例原则,应当予以废止。

  对此,台湾司法院秘书长林辉煌说,“通奸罪”导致的害处大于公益,且追诉通奸罪的过程,让国家公权力长驱直入人民私密领域,严重干预个人私隐。

  其他支持废止通奸罪的人也说,尽管通奸罪对于婚内出轨有一定的预防和震慑作用,但大多会因证据收集等原因,使得很少有人因为通奸行为而真正入狱。因此,本质上,该罪对维系婚姻关系的帮助十分有限。

  但是,很多反对的声音认为,很多在婚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在没有其他更好的途径下,只能寄希望于法律来讨回属于自己的公道,废除通奸罪,等于变相的鼓励婚内出轨。

  如果通奸都无罪,那么为什么还要制定一夫一妻制度?结婚证书是不是就是废纸一张?

  还有人认为,婚内通奸是道德范畴的事情,最多算违反婚姻契约,是民法应该调整的问题。刑法管的太宽,动不动就判刑,有视刑法为儿戏之嫌疑。

  其实,通奸罪不止台湾有,韩国也有。

  但韩国于2015年便以“通奸罪侵害民众隐私与自由为由”,废除存续了近62年的通奸罪。

  “通奸罪”收集证据难、定罪更难

  从法理上看,废除通奸罪最主要的理由在于:婚姻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刑罚机器不应该介入婚姻家事中去。

  不同于普通的民事纠纷,一旦介入刑罚,必涉及证据、定罪以及案件调查、量刑等问题。那在这个过程就很容易触犯到私人领域的隐私与私权。

  而如何在公权力与隐私权之间找到平衡点是非常难的一件事。

  比如,很多人经常会通过跟踪出轨一方的方式,寻找对方“通奸”的证据;一旦发现对方进入宾馆或者对方家中,便想通过报警的方式,留存证据。

  但这里有一个问题,警察只有在有“搜索票”的情形下,才可以进入私宅调查取证。而在没有任何手续,只是听凭报警人一面之词的情形下,警察是不会冒着违规的风险,随便闯入民宅的。

  这也难怪废除通奸罪后,最开心的是基层的民警。

  据报道,台湾南部一名资深警官曾叙述,他曾被情绪失控的原配逼着破门,只为了逮到另一半可能在房内与小三偷欢。他无论怎么解释说“没有搜索票,不可能破门”,但对方完全听不进去,反而指责他不作为,他有苦难言。

  所以,虽然好多人企图通过通奸罪来惩罚出轨的一方,但往往都因为证据收集、证据采纳等问题不了了之。

  比如,笔者看到一个报道,排骨店的老板娘和老公辛辛苦苦把店面做大做强后,应了那句老话——男人有钱就变坏。老板不出意外的出轨了,而且还将店里的钱转给了第三者。

  这下老板娘气坏了,雇请了私人侦探,在老板车内安装GPS定位器,想跟踪、拍摄老板的出轨行为,并想以此作为证据,惩罚不忠的另一半。

  没想到,老板在一次偶然洗车的时候,发现了GPS定位器,并马上报警。

  结果,老板娘和私人侦探都被警察带走了不说,这种通过非法方式采集的证据也不会被法官所认可。

  可以说,在通奸罪的证据收集过程中,很多时候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

  “通奸罪”无法有效保护婚姻

  通奸罪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婚姻和家庭的秩序。

  但是,缔结婚姻双方本质是一种人身契约,双方对此均有经营义务。

  一方出轨,很难说受害的一方对此一点过错都没有。

  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但夫妻感情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很多时候,维系感情更多的是靠个人对家庭的责任心、道德感以及契约精神;出轨的那一方,没准也有一肚子委屈要说。而这些,很难在刑法上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

  因此,从法律上看,废除通奸罪是大势所趋,刑法与刑罚不应该也无法承担起感情婚姻破裂的责任。

  民法补强

  缔结婚姻也是缔结契约,违反契约的一方,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大多数人在发现对方有外遇后,是不会淡定的坐在桌前与对方推心置腹的“协商和解”。

  更多是开始打、闹、离,鲜少和平分手,这也是就是为什么大部分民众反对废除通奸罪的主要原因——受害一方都希望通过刑罚惩罚不忠的一方。

  所以废除通奸罪后,民法应当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制定更为具体、详细的规范,对婚内出轨的行为进行规范、惩戒。

  比如,如果婚内发现对方有通奸行为,那么受害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害;有权利要求出轨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时,也应具备一定的优势。

  此外,第三者明知对方有婚约在身,还故意与之发生关系,主观恶意明显。因此,其应当和出轨一方共同赔偿受害方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好好爱自己

  出轨、外遇都不是法律名词,从人类学观点来看,外遇、出轨是为了延续种族、基因的一种策略。

  在古代,男性有了外遇之后多用风流倜傥、拈花惹草之类形容词,好像女人天经地义的对此就应该容忍;而同样情形发生在女人身上则大不同,使用的形容词多不堪入目。

  但好在如今自由平等、自由恋爱的思想下,两性外遇行为都是会受到谴责(但还是对于女性的容忍度要低一些,暂且不表),所以那些受害者、弱者法律应当重点保护的对象。

  但是,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在婚姻里,我们首先要学会爱自己、学会保护自己。在面对对方出轨时:

  不要一味自责是不是因为自己做的不够多、不够好才让“他/她”如此选择;

  不要一味的“恨”;

  不要因为孩子或者维系婚姻而选择压抑自己、委屈自己;

  不要因为一时冲动,做出让自己后悔的事情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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