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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调查

婚后财产纠纷系列一:从“假离婚”到“被离婚”,当心人财两空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9-12-11 浏览量:

  最近重庆调查公司跟朋友聊天时听朋友提到关于因“假离婚”产生纠纷的事情,一方轻信另一方“承诺”而大意签下协议并自愿办理离婚手续,后因此“被离婚”。下面我们模拟一种情形,就此对“假离婚”及离婚后财产纠纷相关问题进行几点探讨。

  案例: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5年结婚。2016年1月10日双方于A市按揭购置一房产,还贷期20年。2016年2月20日双方又按揭购买一辆奥迪Q5汽车,还贷期5年。2018年3月10日,双方打算到双方老家B市购买一公寓作投资,后因贷款优惠及男方个人问题影响按揭办理等事宜,在女方建议下当天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商议“假离婚”),并自愿写下相关《离婚协议书》,约定A市房产及奥迪汽车等财产归女方李某所有,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双方婚内产生的债务由男方张某承担。办理完后再以李某名义在B市购买了一套公寓。后张某继续偿还A市房产及奥迪汽车贷款。2019年5月10日,双方关系恶化,后张某被迫搬离A市房屋,双方分居。

  以上案例,双方间关系的演变产生了许多法律问题,值得我们细细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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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先来谈谈“假离婚”。

  首先,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这种概念或认定,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并非真实离婚,而是出于某种目的而离婚,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律师提示:这种做法不但不受法律保护,且可能产生极大损失,严重的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界定,“假离婚”分两种情况:“通谋离婚”和“欺诈离婚”。

  通谋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了某种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欺诈离婚,是指夫妻中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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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中,若双方事先共谋,则为通谋离婚;若一系列行为系由某一方预谋并实施达成的,则为欺诈离婚。对“假离婚”效力的认定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假离婚”当事人双方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可以宣告离婚无效;

  2、“假离婚”双方中有一方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结婚有效,一方请求宣告原“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假离婚”确定有效。

  简单解释完“假离婚”行为效力的问题,接着我们看看其他问题。

  这里主要讨论一下协议中关于财产和债务分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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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先确定一下时效方面的问题:

  ①时效一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协议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期间为一年。

  ②时效两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③不计时效

  如果在协议离婚时,对部分共同财产未予分割的或者对离婚协议中涉及款项支付内容未予履行的,则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以及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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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规定,我们结合案例,以张某男立场展开几点讨论:那是否这样,张某男就无法维护自身权益了呢?

  案例中,张某男因“假离婚”最后人财两空,还需要继续偿还房贷与车贷,损失确实惨重。此时张某认为《离婚协议书》相关财产债务的约定不公,并非其真实意思,是受到李某欺骗诱导才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的,想反悔请求重新分割。但现实操作中,法院对这方面的证据要求非常严格,不会简单的认定是欺诈胁迫,因此,若真的存在这种情况,应当保留好证据,譬如报警记录或相关书面证据才有可能胜诉。再者案例中原《离婚协议书》的落款时间为2018年3月10日,距离2019年5月已超过1年时间,在时效上,张某已经丧失胜诉的权利,若审理时对方就此问题提出抗辩,张某无法达到重新分割财产的目标。

  (因此,律师再次提醒:离婚后,若认为离婚时财产分割不公平想重新分割财产的,应当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

  其次,若离婚后,认为或发现离婚时,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了自己财产的,可在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假设本案中,张某拿着当年离婚协议懊悔不已,悔着悔着突然觉得要去理论理论,“吵着吵着”竟然从李某口中得知当年在买老家房子前两个月,李某偷偷把股票账户进行了出售操作还把获益的80万打到了李某父亲和哥哥的账户中。此时,就这80万而言,张某可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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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确有遗漏的财产未作处理的,例如离婚协议中写财产无异议等,但没有列明相关财产(例如:房产、车辆、股票以及基金等等),这种情况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未分割的财产进行分割,这种情形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可随时要求重新分割。

  若案例中,张某在2019年国庆当天突然收到信息,某收藏公司通知张某李某到A市房屋取货(张某李某于2018年春节期间在该公司定制并付款完毕的价值100万的24K金佛),恰好李某经过得知情况,便被李某收取。此时张某可按“③”中规定,在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要求分割“价值100万的24K金佛”。

  综合以上情况,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主要还是根据双方离婚时的离婚协议相关约定进行把握。如果原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清楚详尽,没有遗漏,没有隐藏类财产也未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离婚协议的情形,法院一般不会对离婚协议中已经分割的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当事人认为自己是“假离婚”,离婚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在对方不同意复婚的时候才想起分割财产,而实际上,双方自领取离婚证那天起,在法律上就已经离婚了。后因为这样的情况对离婚协议是否真实意思表示产生争议,但又无法向法院提出确实有效的证据时,法院在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时还是会参考原来离婚时的离婚协议来进行分割。
参考资料 www.cqmy007.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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