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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九种同居关系及不同的法律后果,严重的构成犯罪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08-29 浏览量:

  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形成的关系。说到同居关系,可能很多人觉得同居关系不就是两个未婚男女搭伙过日子嘛。这样的观点代表了社会对同居关系的一般认识,但从法律上来讲,同居关系却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区分,不同类型的同居关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会有差异。

  重庆婚姻调查公司按照同居各方的性别划分,可分为异性同居和同性同居;按照同居各方的婚姻状况划分,可分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未婚同居;按照同居各方对外公开的身份划分,可分为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和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

  按照以上三种划分标准进行组合,将形成八种不同的同居关系:

  ①异性+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

  ②异性+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

  ③异性+未婚+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

  ④异性+未婚+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

  ⑤同性+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

  ⑥同性+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

  ⑦同性+未婚+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

  ⑧同性+未婚+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

  第九种特殊的同居关系是指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双方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双方共同生活的期间属于同居关系。

  对于情形①异性+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其行为触犯重婚罪,将受到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另一方,与有配偶者构成共同犯罪,同样触犯重婚罪。

  对于重婚的,夫妻双方均可以请求离婚,但在财产分割过程中,法院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对于情形②异性+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该同居关系并不构成犯罪,只是我们通常所称的“出轨”行为,如果该“出轨”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夫妻双方均可以请求离婚,无过错方同样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和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对于情形③异性+未婚+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可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关系处理,双方的婚姻关系效力自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开始计算;

  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将婚姻关系效力追溯到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开始时;未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一般同居关系处理,该同居关系得不到法律保护,同居双方不因同居关系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情形④异性+未婚+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现如今社会存在很多这种同居关系,同居的目的可能是需要陪伴、共同奋斗或者提前体验婚姻状态以决定是否登记结婚(简称“试婚”)。该种同居关系得不到法律保护,同居双方不因同居关系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若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产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诉讼。

  对于情形⑤同性+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和情形⑥同性+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有配偶者与同性同居,不论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同性同居的合法性均没有予以认可。夫妻一方存在与同性同居的情形,另一方可请求离婚;如果与同性同居构成重大过错情形的,无过错方可请求多分配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离婚损害赔偿。

  对于情形⑦同性+未婚+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和情形⑧同性+未婚+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制度只保护异性婚姻关系,同性之间还不可以申请结婚登记。真爱的同性之间只能“未婚同居”,至于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则属于个人选择。无论何种选择,同居各方均不因同居关系而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情形⑨,因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视为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当事人可以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以共同共有为原则,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于共同共有的同居财产,人民法院可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可以在诉讼中,或者在法院作出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判决之日起三年内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重庆婚姻调查公司最后想要提醒的是,除了情形⑨,对于情形①至⑧的同居关系,同居各方不具有配偶的身份关系,不能得到婚姻法的保护。对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我国法律并未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分割规则,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按照共同共有处理,还需要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形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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