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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何影响?最高法专家这样说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11-06 浏览量:

  民法典明年正式实施后,会对我国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产生哪些影响?

  11月5日,第十一届中国信息安全法律大会在北京召开。在“网络犯罪生态治理”分论坛上,围绕上述话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作了题为“《民法典》视域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的演讲。

  2017年,《网络安全法》开始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案件开始逐年增多。

  “以前一年就几十件到几百件案件,现在一年已经达到几千件”,喻海松介绍。据中新社报道,2019年,我国警方共破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案件5000余起。

  此前,有很多业内专家提到,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治理的路径存在“刑法先行,民法、行政法滞后”的特点。喻海松也持同样的观点,他认为,相比于刑法中杀人、抢劫等自然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行政犯的范畴,需要前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但此前“前置的相关国家规定一直没有跟上”。

  今年以来,民法典正式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经首次审议,“现在民事、行政等相关法律齐头跟上的局面”,喻海松表示,“会对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带来直接的影响。”

  对于具体的影响,喻海松先从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切入。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标题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他表示,民法典没有规定“个人信息权”,而是采用“个人信息保护”的表述,就是为了兼顾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流通的需要,为大数据产业的发展预留适当法律空间。

  对此,喻海松提到,“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时,也要考虑到这样一对关系的妥当处理,防止刑事不当介入影响数据产业的发展,当然,也要通过刑事手段对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此外,喻海松还表示,“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中,最难处理的就是公开信息的问题。”简言之就是,收集公开信息进而提供的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喻海松举例道,“比如有人搜集房产中介网站上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了一款App,进而向外提供此类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对于这类此前存在争议的问题,民法典作了明确的回应。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喻海松解释道,根据这条规定,“对于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进行合理处理、包括提供出去的行为,通常不需要该自然人的另行同意。换言之,民法典允许此种合理处理公开信息的行为,只要该自然人没有明确拒绝且该处理行为不会侵害该自然人的重大利益。”

  虽然对于公开信息案件的处理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判断,特别是要充分考虑未来网络安全法的细化规定。但是,喻海松强调道,办理相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其他网络犯罪案件,涉及到的刑事问题往往不是最复杂的,“复杂的在于它前置的法律法规,可能会直接影响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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