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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发布20条措施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09-21 浏览量:

  日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保市场主体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20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主要围绕“依法平等全面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开放型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提升市场主体维权解纷能力”四个方面,切实增强市场主体司法获得感,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措施”明确,在刑事司法方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妥善处理依法惩治犯罪和促进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要求重庆市法院在涉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刑事案件办理中,务必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严格依法认定罪与非罪,严格区分此罪与彼罪,依法认定量刑情节。对侵犯企业财产、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的犯罪以及针对企业家实施的犯罪,坚决用足法律和政策武器,充分体现从严精神,让企业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针对企业负责人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要综合考虑被告人主观恶性、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法应当从宽的要从宽判处。对没有羁押必要且企业生产经营必需的,可从宽适用强制措施。被涉嫌犯罪的企业,从严适用财产控制措施,必须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尽量采取“活封”,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在民事司法方面,“措施”明确,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切实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创新发展权。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坚持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司法保护要求,发挥民法典在“保障私权,规范公权”中的作用,使司法审判成为市场主体权利救济、实现公平正义的有力防线。针对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创新发展权,特别强调要强化交易中的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对因政府有违承诺的行为,依法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依法支持企业诉讼请求。加快推进设立知识产权法庭,提升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水平。对恶意侵权、多次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慎重对待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保护企业创新创业动力。

  “措施”要求,在财产执行方面,精准、审慎适用民事财产保全措施。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实施重庆市高法院《精准实施民事财产保全的意见》。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额不得超过申请标的额,在争议标的范围内合理确定。诉讼财产保全标的额不得超过诉讼标的额,保全财产范围原则以其价值满足保全标的额为限,严禁明显超标的额查封。准确估算保全财产价值,引导当事人通过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成本较低方式确定保全财产价值。推进保全措施的类型化精细化,建构民事财产保全评价体系,切实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措施”强调,重点关注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严格实施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针对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打击高利贷行为,降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成本,激发市场微观主体活力。

  此外,此次还专门针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出4条具体举措:一是持续优化“执行合同”指标,使民事司法公正高效可接近;二是持续优化“办理破产”指标,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三是全面推广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评估指数,营造法治化营商氛围;四是培育典型案例,引领司法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发展。

  在保障开放型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方面,“措施”要求,严格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平等保护在中国注册的外资企业,健全涉外商投资案件信息公开机制,优化“一站式”在线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推进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的对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黄明耀介绍说,下一步,市高法院将坚持发布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发布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开展“保市场主体、助企业发展、清挂案积案”专项活动、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精准的司法服务。

  目前,重庆市三级法院与各级工商联共同建立民营企业权益保护对接联系机制,已取得较好效果。在此基础上,将健全重庆市三级法院与市区(县)国资委、商务委的对接联系机制,畅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对司法活动意见建议的收集、反馈渠道。支持各级国资委、商务委、工商联履行矛盾调处职责,发挥商会调解作用,畅通司法确认、诉调对接渠道,妥善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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