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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婚姻调查:夫妻一方共同债务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08-04 浏览量:

 

    近期有用户致电重庆婚姻调查公司咨询关于夫妻离婚后,夫妻一方的共同债务问题。用户提到的这个问题,主要的矛盾焦点在于夫妻一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没有还款能力,用户是否可以向另外一方继续追偿。下面,重庆婚姻调查公司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

婚姻调查共同债务.jpg

    夫妻离婚时对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分担的约定是有效的,对两个人都是有约束力的。离婚的时候,不仅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要对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做出处理。因为夫妻双方离婚后,财产彼此独立,因此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某些债务由一方偿还,另一部分由另一方偿还,这也是很正常的。对这样的约定,法律对其效力予以认可,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这样的约定的效力又做出了限制,即这样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之所以做这样的限制,是因为如果双方可以以此对抗债权人的话,那么原本由两个人共同偿还的债务,变成由一个人偿还,这对债权人来说实现债权的难度必须增加。也就是说,在债权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因为债务人的原因或者意志而增加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难度,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法律才会做出这样的限制,将离婚双方的类似约定的效力仅限于两人之间,而不能对抗债权人。

    当然,重庆婚姻调查公司告诉大家的是,以上这种情况也会有例外。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将这样的约定告诉了债权人,并且债权人也表示同意,那么这样的约定对于债权人也是有效的,债权人只能向变更后的债务人要求偿还。

    所以,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债务人对债务负有连带偿还义务。债权人有权向离婚后的一方或者双方主张权利,如果离婚后一方在偿还了不应由自己承担的债务后,有权依照协议向另外一方追偿。

    重庆婚姻调查公司根据国内目前离婚案件中的债权债务处理纠纷发现,大多数的夫妻在协议离婚时会有这方面的相关约定。对于通过法院起诉判决离婚的情况,也会有债权债务的分割处理,因此做为债权人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认真调查,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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