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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调查

中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证言有哪些方面的需求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6-08-15 浏览量:

    重庆私人侦探社这儿所说的证人证言,是指因知晓案子现实,由法院传唤到法庭作证的证人向法院所作的陈说。
    私人侦探社里说到的证人,并不局限于传统含义的自然人,也包含知晓案子状况的单位。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但凡晓得案子状况的单位和自己都有出庭照实作证的责任,作伪证会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人出庭作证.jpg


    可是,私人侦探通知我们,不管证人是单位仍是自己,证言的真实性及可靠性都会遭到信息感知者主观因素的影响以及其他客观因素的约束。因而,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需求审判人员尽可能结合其他依据进行印证,才能够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依据。
    在方式上,证人证言能够分为口头方式与书面方式。口头方式是指证人就所知道的案子现实向法庭作出的陈说,书面方式则是证人以文字方式向法院陈说已知的案子现实。
    原则上,证人经法院传唤均应出庭作证,但如果有年迈体弱,行动不便,特殊岗位无法脱离、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出庭艰难,就能够选用书面方式,将欲向法院陈说的现实书面化。
    重庆私人侦探社通知我们,证人出庭作证是中国法律规定的一项责任,所有知晓案情现实的公民都有责任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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