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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调查

没有证据将会丧失所有权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5-12-23 浏览量:

        法制的社会是需要按照规范的条例去执行的,在财产方面更是有着完善具体的行文条例,重庆茗扬侦探公司是一家侦探公司,在接触到的财产方面的案例中,曾有这么一个案例。

  杨某和吴某在一家外企上班,认识后不久便在一起居住。去年2月,杨某和吴某商量,计划用两人共同的18万元作为首付购买一套住房。得到吴某的同意后杨某便独自一人办理好了所有的购房手续。然而就是杨某和吴某购房后不久,吴某却和公司的汪某好上了。于是吴某决定和杨某分手,要求将两人合买的房子卖出去把钱要回来。吴某提出变卖房产的要求自然遭到杨某的拒绝。无奈之下,吴某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

       吴某的行为是正确的,但是存在证据,所以在法院庭审的时候,因为没有证据,而且在购房的合同上只有杨某的名字,于是根据这一依据判断,房产归杨某一人所有。
重庆茗扬侦探公司据悉律师的说法:未婚男女购房要注意保存证据
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为两种:一种是按份共有,一种是共同共有。分割共有财产,首先应判断共有关系的类别,即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能够证明按份共有关系的证据有共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权属证书上记载的份额等。

       重庆茗扬侦探公司认为,这个案例中,最为主要的便就是因为没有证据而导致失败,因为在案件中,购买房子的人是只有杨某一人操办的,而吴某虽然也支付了财物,但是由于其根本拿不出证据来怎么来证明两者之间的存在具有共同支配的关系,而在法律中,房产的所有权只能判给购房名字上的所有者,即使杨某,而吴某将无权分割房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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